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