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公民旁听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要求组织视察、座谈或听证。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