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