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