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