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