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宁波人大网和《宁波日报》上刊载公告和该地方性法规全文。公告中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