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