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采用适合体例,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等重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提案人应当在提请审议前进行协调处理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