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组织起草相关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