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项目库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