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如期完成相关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任务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