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