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