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