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