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进行审查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