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