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和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归集功能,开展各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