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