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做好示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