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做好示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