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