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

(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