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