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