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以下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五)表彰奖励;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参照前款规定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