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