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