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用清单,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