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