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