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五)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和公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