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