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