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