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每年十二月是本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