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