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