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等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