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