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二)非水源涵养林或者护岸林种植、畜禽放养、网箱养殖;

(三)爆破、打井、挖沙、放牧、建墓、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五)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

(七)游泳、垂钓、放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