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