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二)非水源涵养林或者护岸林种植、畜禽放养、网箱养殖;
(三)爆破、打井、挖沙、放牧、建墓、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五)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
(七)游泳、垂钓、放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