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