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