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五)故意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