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拒不改正的;

(七)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