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