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