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