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依法组织业主决定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