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